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716號、第1717號、第1718號、103年度偵字第12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銘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建銘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審理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自104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