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67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善欽具保人黃楺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楺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善欽因涉嫌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黃楺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黃楺芸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