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 鄧易寬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峰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36,050元,應繳裁判費67,72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