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翁楷傑 被告順翊投資有限公司和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蔡鎮宇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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