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債權人 蕭國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一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一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
106年5月3日」?㈢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㈣陳報請求金額9923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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