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虎小字第27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楊于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表示先前係因受傷沒辦法繼續繳款,目前可以用分期方式償還,希望跟原告協商等語,僅屬個人清償能力及清償方式之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