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73號上訴人 陳碧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