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67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梁煌忠 (受監護宣告人)法定代理人 梁曉玫 (監護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梁煌忠」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梁煌忠(受監護宣告人)」,並增列「法定代理人梁曉玫(監護人),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居高雄市○○區○○路0巷00弄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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