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46號附民原告 陳弘毅 附民被告 劉耀祖 上列被告劉耀祖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3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