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子芸 即 黃皇凱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復已揭示。故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若已聲明拋棄繼承權,則無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毋庸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之責,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黃皇凱向其貸款,至今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281,98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被繼承人黃皇凱已於民國108年12月1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黃子芸發支付命令云云。惟查,黃子芸(更名前: 黃品蓁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552號准予備查,故債務人黃子芸自無庸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黃子芸清償貸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