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木順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聰賓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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