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謝榮欽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複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被告優翰企業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光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捌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⑴賠償新臺幣(下同)1,114,680元,及⑵將如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以長25公分、寬35公分即半版之篇幅刊登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下半版各一日。
二、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
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聲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賠償1,114,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8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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