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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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陳美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立有「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
置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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