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等刑事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陳昭筠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