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宗選任辯護人李初東律師被告張丁升選任辯護人 楊尚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宗選任辯護人李初東律師被告張丁升選任辯護人 楊尚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