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蘇俊豪 被告 陳婉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婉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蘇俊豪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準備程序筆錄1件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