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仲陽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宗賢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1月5日│22,000元│AG0000000│││││限公司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