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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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黃丞毅 送達代收人 李雅嵐 被告志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蔡篤圭 被告 湯程翔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湯程翔所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王振佑法官蔡咏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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