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吟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87號、第8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26日上午10時在刑事第十五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張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適用相關問題較為複雜,尚待釐清,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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