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748號債權人 卓沛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蔣忠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到KTV消費,債權人代墊新臺幣35,150元,請求債務人還款,均置之不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提出債權人代墊KTV消費簽帳金額35,15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㈢提出債務人蔣忠成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