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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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詹凱迪 被告 羅偉誠 上列被告羅偉誠因民國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詹凱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