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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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0號原告 潘莘亞 (原名 潘怡芳 )被告 邱志強 被告振興洋酒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畢仕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邱志強102年度交易字第24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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