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炳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炳瓓於民國92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
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6日止累計21,713元未給付,其中20,834元為本金;779元為利息;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炳瓓於民國95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95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6日止累計33,103元未給付,其中31,861元為本金;1,135元為利息;1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炳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5%│││20,834元││2月17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炳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5%│││31,861元││2月17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