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楊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楊佳惠於民國93年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並訂「借款約定書」乙紙。
㈢緣債務人楊佳惠於民國94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60,000元,並訂「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
㈣詎料債務人楊佳惠自97年12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
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經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丙字第17481號強制執行債務人楊佳惠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在案,並於98年12月14日分配案款完畢,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分別為新臺幣238,843元及新臺幣564,742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佳惠│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52%│││238,843元││4月27日起│││├──┼─────┼─────┼──────┼──────┼───────┤│002│新臺幣│楊佳惠│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77%│││564,742元││6月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佳惠│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0.704%│││238,843元││4月27日起│││├──┼─────┼─────┼──────┼──────┼───────┤│002│新臺幣│楊佳惠│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354%│││564,742元││6月0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