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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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10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十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而同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亦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本件聲請狀漏未填載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所請求之利率,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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