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更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錦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後(102年度聲字第76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102年度抗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錦龍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則比較新舊法之結果,當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
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於102年4月12日經檢察官訊問後表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18頁背面)。而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石佳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年│││││(判13次)│├──────┼──────────┼──────────┼──────────┤│犯罪日期│101年5月17日│101年5月17日│100年12月7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0日、│││││100年12月11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3日、│││││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23、│││││100年12月24日、│││││100年12月26日、│││││101年1月19日、│││││101年2月6日、│││││101年1月1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51號│字第751號│第4951、519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786號│101年度訴字第786號│101年度訴字第669、││實││││76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101年10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101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442號(編號1至2經│彰化地檢102年度執他│││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字第49號(編號3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判8次)│(判3次)││├──────┼──────────┼──────────┼──────────┤│犯罪日期│101年4月22日、│101年2月3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0日、│101年1月10日、││││100年12月13日、│101年4月18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23日、│││││100年12月24日、│││││101年2月6日、│││││101年4月2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51、5198號│第4951、5198號│第4951、519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669、76│101年度訴字第669、76│101年度訴字第669、76││實││9號│9號│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他字第49號(編號3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編號│7│8│├──────┼──────────┼──────────┤│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間│100年10月間│├──────┼──────────┼──────────┤│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023號│第502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訴字第669、│101年度訴字第669、││實││769號│76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他字第49號(編號3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