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聲請人 譚守台
譚守尊 相對人 譚守陪 原住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及居所地址寄發通知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書地址欠詳」、「遷移新址不明」及「Addresseeunknown」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戶籍謄本、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皆為正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下同)76年1月12日出境美國,並於77年11月11日代辦遷出,有相對人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聲請人寄送相對人美國住址而仍送達不到。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