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139號原告乙○○被告社團法人甲00000000
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樓戊○○ 林雯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退休金、損害賠償等,惟查,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三段,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41頁),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