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4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46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張天耀

被告 呂錫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君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