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84號聲請人 何光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6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00元│0000000│100年9月14日│││限公司新湖分公司│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葉祐柏 │││││├─┼─────────┼─────────┼─────────┼─────────┼─────────┤│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0元│0000000│100年9月15日│││限公司新湖分公司│限公司新湖分公司││││││葉祐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