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34號原告 林穀蓮 被告 蘇美月 住00000Darvallest.Cerritos00000CA.
蘇雯琪 被告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順益 被告 蘇美玲 籍設基隆市○○區○○路○段000號後
棟(基隆○○○○○○○○)
居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00樓被告 蘇盈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財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准予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分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分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蘇美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下稱系爭房屋)為兩造共有,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或不分割之約定,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而系爭不動產如原物分割,分割後欠缺經濟效用,難為通常之使用,是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故請求變價分割。並聲明: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賣得價金按附表二比例分配。
三、被告抗辯略以:㈠被告蘇順益、蘇美月、蘇雯琪、蘇盈欣部分:
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無意見。
㈡被告蘇美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第三類
謄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為證,並有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17日基地所登字第1100002833號函檢送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為證(本院卷第97至105頁),堪信為真。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此為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次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82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意旨參照。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其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為適當公平之分割。故共有人各自提出之分割方法,縱未就共有土地全部為完整之規畫,法院仍應斟酌其意願是否妥適,不能恝置不顧。同院88年度台上字第2199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系爭不動產為層數5層建物之1層及其所屬坐落基地應有部分,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可稽。倘以原物分割,仍須由系爭房屋之大門出入,則須於系爭房屋專有部分之空間中,劃出供分割後共同使用之門廳或走道空間,且各分得人就該門廳或走道亦需維持一定之法律關係(維持共有,或分歸一人單獨所有而約定供其他分得人使用,或其他方式),方能各自使用、收益分得部分。此舉徒然減少系爭房屋專有部分所得使用之空間,且徒增法律關係複雜,亦恐有害於各分得人日常生活使用並減損經濟價值,是系爭不動產不適宜原物分割,而以原告所主張之方式,即變價後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是原告請求以變價方式分割系爭房屋,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分配比例」欄所示)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一編號土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⒈基隆市○○區○○段000地號4383479/70000(被告蘇順益、蘇美月、蘇美玲、蘇盈欣、蘇雯琪各497/70000,原告497/35000)⒉同上段1307建號(門牌:基隆市○○區○○路000○00號)總面積:90.45層次面積:52騎樓:23.45停車場:15全部(被告蘇順益、蘇美月、蘇美玲、蘇盈欣、蘇雯琪各1/7,原告2/7)附表二編號共有人分配比例⒈蘇順益7分之1⒉蘇美月同上⒊蘇美玲同上⒋蘇盈欣同上⒌蘇雯琪同上⒍林穀蓮7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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