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03號聲請人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瑞強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瑞強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瑞強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