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3年再字第9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民事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3年再字第9號再審申請人 郭俊良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本院103年7月30日103年訴字第8號訴願決定等,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按確定訴願決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5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
1項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再審申請人因民事事件,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於102年10月7日以102年訴字第6號訴願決定不受理。
再審申請人於10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認再審之申請非有理由,於103年3月4日以103年再字第1號訴願決定駁回再審。嗣再審申請人復於10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請再審,亦經本院以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為由,於103年5月19日以103年再字第5號決定再審不受理。再審申請人又於103年6月4日,對上開決定提起訴願,本院以現行訴願法並無得對於再審決定及訴願決定提起訴願之規定,自不得對於再審決定及訴願決定提起訴願為由,於103年7月30日以
103年訴字第8號訴願決定書決定不受理。迄該決定確定後,再審申請人依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張該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申請再審,請求撤銷本院103年7月30日103年訴字第8號訴願決定、
103年5月19日103年再字第5號再審決定及102年10月7日102年訴字第6號訴願決定。
三、查原確定訴願決定,係以現行訴願法並無得對於再審決定及訴願決定提起訴願之規定,自不得對於再審決定及訴願決定提起訴願為由,因認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起訴願於法不合,而為不受理之決定。經核原確定訴願決定並無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形。本件再審申請人並未具體主張再審之事由,揆諸首揭規定,所為再審之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97條第1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錦芳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陳信瑩 委員 江嘉琪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陳駿璧 委員 蔡彩貞 委員 陳國成 委員 黃國忠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