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請人 陳紹華
劉南益 陳育良 王滿祝 林名娟 李傅勤珍 張育珊 即 張秀琴 劉秀葉 阮菁雅 阮秋月 黃卉妘 張瑞珍 陳珍珠 共同代理人 蕭佩芬 律師相對人久崧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所為裁定,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加第二項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漏未就聲請程序費用為裁判,應予補充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