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11月5日至90年12月28日間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53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895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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