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3077號債權人銀河水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
1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貳萬零貳佰捌拾元之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可知自民國96年8月起即為陳鈴梅所有, 連裕材 非區分所有權人,可知聲請人向連裕材請求自96年8月至97年7月之社區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法,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