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家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家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陳報其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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