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聲請人 方麗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11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12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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