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遠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改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遠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11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漏未就屬合議案件範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調查,且審查期限已將屆,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