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9號聲請人 黃世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台端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台端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未載提示日)
三、相對人李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相對人李源非本國籍,請提出居留證影本,以確認相對人及以利後續裁定送達。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