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債權人 何姵蓁 債務人邱外科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景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外科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於高雄市衛生局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