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告 黃順榮
王依媄 訴訟代理人 劉宜臺 被告 陳姜春金
陳立天 陳宥均 陳宜發 陳素君 陳秀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立天被告 陳儷儀 法定代理人陳秀玉訴訟代理人陳立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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