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鷹移民國際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723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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