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黃吉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4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直大製線工業有│第一商業銀行鹿│100年8月31日│12,200元│WV0000000││││限公司 施雨良 │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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