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施謝淑貞 即金欣工業社訴訟代理人 施羢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鋒盛工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和│101年1月15日│49,042元│HIA0000000││││司│美分行│││││├──┼───────┼───────┼───────┼────────┼────────┼──┤│002│鋒盛工業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和│101年2月15日│15,360元│HIA0000000││││司│美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