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號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1筆金額共計為37,221元,依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條款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按月分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二)債務人丙○○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4,1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即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杜│自民國09708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4170│ 韓昇 │1起││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杜│自民國09709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170│韓昇│2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