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張烈貞
林冬鴻
一、債務人林冬鴻及張烈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烈貞前就讀臺灣觀光經營管理技術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林冬鴻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50,713元,約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詎債務人張烈貞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
,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1年9月1日(即第26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70,28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冬鴻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38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冬鴻、張│自民國101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2.83%│││70,283元│烈貞│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冬鴻、張│自民國101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70,283元│烈貞│月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