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侯 翔瀚
林芳羽
一、債務人 侯翔瀚 及林芳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侯翔瀚前就讀復興商工、 能仁家商 邀同案外人 侯呈運
和債務人林芳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6,08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侯翔瀚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2,051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芳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38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芳羽、侯│自民國101年10│至民國102年2│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22,051元│翔瀚│月1日起│月7日止│││││├───────┼──────┼──────────┤││││自民國102年2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芳羽、侯│自民國101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22,051元│翔瀚│月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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