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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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原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順吉選任辯護人周銘皇律師(法扶律師)
柯宏奇 律師(法扶律師) 王炳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2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3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