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68號聲請人 劉珏 如即 劉振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33號民事裁定影本,主張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第三人 劉倚秀劉姿吟劉岳靇 等4人皆為劉振和之繼承人,繼承劉振和所遺財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公司)之股票共計200,520股,並由聲請人及劉姿吟如各取得四分之一、劉倚秀取得二分之一,嗣又因依股票號碼分配之結果有零股,無法再細分為由,再協議由聲請人取得陽信公司股票17,056股,有以上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卷內所附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納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和解筆錄及民國105年8月30日陳報之協議分配書附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就所繼承之陽信公司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與第三人劉倚秀於105年8月2日就其所繼承之陽信公司股票部分聲請公示催告,二者實屬二事,聲請人自應提出其遺失繼承之陽信公司股票證明。故本院於107年8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
7日內補正陽信公司掛失函正本1件以釋明其有聲請之原因事實,併得以確認聲請之股數,惟聲請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為補正。因聲請人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若干陽信公司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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